學士班107學年度入學適用四年課程結構規劃表
1. 本系107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之學分計算方式如下:
(1) 本系學士班應修總學分共128學分。 系必修46學分(含系共同必修),選修50學分,校定共同必修8學分(英語會話與閱讀及大一中文),通識選修24 學分。
(2) 系定畢業選修之50學分中,必須至少選修本系各組的選修課群20學分,其餘之30選修學分可自由選修本系、外系學分(含選修、必修)或通識所開課程。
(3) 通識或外系所開設之日、韓、越語課程,不得抵免本系開設日、韓、越語之專業必修語言課程。
(4) 大四上之「日本(韓國、越南)專題研究」、「東亞語文實作(日語、韓語、越語)」、「進階日語(韓語、越語)習作」共3門課程與「校外實習I」須擇一必修。大四下之「日本(韓國、越南)專題研究」與「校外實習Ⅱ」亦須擇一必修。
(5) 以上畢業學分之計算可參閱四年課程規劃表之附表。
2. 通識課程分為「共同必修」、「核心通識」與「博雅通識」;「核心通識」分為「思維方法」、「美學素養」、「公民素養」、「文化素養」、「科學素養」、「倫理素養」等6向度,各學系排除與該系專業最相近之1向度,學生在餘下5個向度中自由選擇4個向度,每個向度至少各修習1門課程,最少修習12學分。依據本院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訂定暨檢核實施要點,「哲學基本問題、全球化與多元文化、科技與社會」等三門課程中須擇一修習。其餘學分可自由選擇「核心通識」、「博雅通識」之課程。
3. 「勞資關係法制與實用」依本校「專業應用型法律課程開設、學分採認及畢業條件辦法」規定辦理開設,本系亦承認本校各院(系所)開設之專業應用型法律課程。